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侵占、破坏体育设施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