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技击类项目传授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