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体育事业捐赠或者赞助。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体育事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