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专用体育设施也应当在保证正常训练、竞赛活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