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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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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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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