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报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