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