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