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