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