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