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

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