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