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