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