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其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