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二)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杀虫剂、灭鼠剂等污染食品;

(七)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