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