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维修、保养,或者发现跑、冒、滴、漏未及时抢修的,由节水办公室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