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为城市供水的水库周边和河道、渠道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水护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私自引用水和污染水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