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农业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情况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