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冲洗车辆。

取用河道、水库水冲洗车辆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