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办公室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需要;(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