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