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