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