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蠡湖景区内从事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省、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备案。

在蠡湖景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