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