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