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