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