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