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者排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