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