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食盐专营工作。

各级盐务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