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食盐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本省购进和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