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章 购进和销售第十六条已修改小包装食盐的加工,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小包装食盐的加工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包装食盐的加工业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