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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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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购进和销售
第十四条
已修改
非食用盐用户必须专盐专用,不得向市场上销售非食用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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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