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