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