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