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