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