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