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