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四十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