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