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