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