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