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